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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2 / 4)

女士?”天津南開的黃慎獨乾脆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口吻告誡張競生:“但是我對張競生君,不禁要擦一把汗,因為他不是條件最完備的人。張競生君既是定愛情原則的,那末他的妻,當然懂得愛情定則,而且能實行其主義(受張君同化的緣故),所以我勸張競生君速速設法去完備他的條件。”

在討論中,反對者對譚陳事件詬病最重的,是指譚欺人暗室,奪人之愛,死妻再娶。而且知識不相當,譚是教員,陳是學生;年齡不相當,譚三十三歲,陳二十一歲;情形不相當,譚是有子女的續婚,陳是初婚。這種嚴重的不相當,構成了譚嚴重的不道德。

無獨有偶,讀者馬覆在6 月8 日發表的討論文章中,披露了一則有趣的資訊:“據北京《英文快報》、《國風報》,上海《新申報》所載,我們中國有一位教育家,新近在上海,和一位女士結婚,因為這位教育家,是我們青年界的領袖,所以許多青年,見了這段新聞,都很懷疑,都很失望,並且他們發很奇異的論調,約有三種:年齡差別,言行不一,妻死未久即娶,未免太無情。”這個不指名的青年界領袖,即是蔡元培。1921 年1 月2 日,蔡元培赴法講學時,夫人黃仲玉在北京病逝;1923 年7 月10 日,蔡元培在蘇州留園與周峻女士正式結婚,蔡五十七歲,系三娶,週三十三歲。

此前的報道即指此事。可惜的是,這則花絮並未引起討論者的注意,更未對譚陳事件起支援作用。但馬復的態度是十分鮮明的,他認為:“所謂男子死妻不再娶,女子喪夫不再嫁,這二句話,幾千年來,不知害了多少青年呵!到現在已經是惡貫滿盈,宣告上十字架的時候了。為什麼20 世紀的青年,刮刮叫的青年,還有這種貞節觀念,真是奇怪,真真是奇怪。”對於青年學生在這次關於愛情的論戰中,反而成為“舊禮教”的代表表示深刻的失望。 。 想看書來

三、愛情定則(9)

這也是編者孫伏園的結論。在愛情定則討論的編前語中,孫伏園頗為無奈地感嘆:“本刊登載張競生君《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以來,本希望青年讀者出來討論。直到今日為止,已收到以下這許多篇。不過很使我們失望,裡面有大半是代表舊禮教說話,可見現在青年並不用功讀書,也不用心思想,所憑藉的只是從街頭巷尾聽來的一般人的傳統見解。中有錯誤及必須解釋的地方,當於登完以後由張競生君撰文答覆。”

在經過兩個多月紛紛擾擾的論戰與是否繼續討論的猶豫後,張競生撰寫了《答覆“愛情定則的討論”》近兩萬字長文,分上下篇抗日戰爭期間,張伯苓(左9)、譚熙鴻、陳淑君夫婦(左6,左7)與南開校友在重慶機場於6 月20 日和6 月22 日在《晨報副刊》發表。他在開頭重申:“我在數年前已經留心研究愛情的問題了,但所擬就的愛情上幾個定則,終未拿出來向人討論。及到近來感觸了陳淑君女士的事情,使我覺得有宣佈的必要。可是,處在這個不懂愛情的社會,乃想要去向那些先有成見的先生們,討論一個真正的改善和進化的愛情,使他們明白瞭解,自然是事屬為難。又要將一個被嫌疑的女子作為舉例,使他們不生誤會曲解,當然是更難之又難了。”他還鄭重宣告:“由我文而惹起了許多無道理的攻擊,我對於陳女士和譚君唯有誠懇的道歉。”隨後,張競生就討論文章向他提出的問題,擇要分為四項予以逐一答覆,這四項是:“(一)愛情是無條件的;(二)感情、人格、才能,固可算為愛情的條件,但名譽、狀貌、財產,不能算入;(三)愛情條件比較上的標準;(四)愛情定則,《晨報副刊》刊載的張競生文章《答覆“愛情定則的討論”》適用於未訂婚約之前,但不能適用於已訂婚約,或成夫妻之後。”

有意思的是,《晨報副刊》在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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