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法律’的法律依據,又有法不依,故意作出違背法律的裁判,那就是枉法了。對你造成的損害完全可以要法院賠償,看看是由市人大牽頭,找東湖區人大一起去協調一下做做工作還是怎樣。叫東湖區法院自己查辦當然是不大容易的,一定要脫離基層法院的那層殼,檢察院也可以管,要不就直接跟東湖區法院打官司,僅從違法違紀上來查辦恐怕解決不了問題。”
市人大信訪室的負責同志聽了我的敘述,十分氣憤,說就應該告他們,並幫我發了一張蓋有市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章的轉辦單,叫我直接去找市中院的院長,要中院受理,要東湖區法院賠償,如果他們推辭,就再來找人大,人大會為我作主。
七月十日上午,我拿著蓋有南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章的人民來訪接辦單,前去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室,可院長們辦公的地方被鐵欄門隔斷,上面有一張告示:要找院長需院辦公室安排。
我按了按標有院辦公室按紐的電子對講器,裡面問我是哪裡,我說:“我是原江拖的,市人大有個單子需交給院長。”
“這不符合程式。”裡面說。
“人大的交待會不符合程式呀?”我有些犯疑。
“人大就不會違反程式呀?”
“那院長在不在咯。”我問
“在開會。”
“這張單子是註明了時效的,能不能先收下來。”
裡面這才開了門,留下了材料。我知道院長是不容易見到的了,心裡有一種不踏實感。
七月十九日,我在市機械局找到徐主任。徐說:“現在局裡很忙,擱下來了,這件事很棘手,主要是江拖已經不存在了,如果是當時找到局裡就好辦了。”
“當時也不知道江拖歸市機械局管,以為江拖是地市級單位,機械局僅為縣團級,後來市政府也把材料轉到了機械局,局裡也沒有辦成。”
“局裡對江拖是行業管理,老一批人就曉得,這件事以前在局裡沒有辦成,我就不知道了,那時我還不在這裡,現在可能還會耽誤一下,不過我會去給你催催。”
“不要緊,這十來年都過來了,也不在乎現在這一點時間。”
二十日,在中院找到一位叫劉東的院辦人員,在他的抽屜裡找到了我的材料,他叫我再過一個星期來看看。
七月二十六日,劉說已經給了院長。八月三日,劉說院長已經批給了院紀檢,院長批下去的,紀檢是會辦理的。
東檢覆議維決定 市局安排找唐談
二○○一年八月六日,我接到東湖區檢察院的電話,說結果已經出來,讓我去一趟。
我估計不會有什麼變化,心事重重地來到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在控申科拿到了一張《東檢申覆議(2001)第01號決定書》,果然是: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
複議決定書
東檢申覆議(2001)第1號
秦付根:
經本院複議認為:魏群在民事審判活動中無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郭嵐、吳衛兵無濫用職權的行為,本院不立案的決定是正確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決定維持《東檢法不立字(2001)第06號不立案決定書》的決定。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章)
二○○一年八月二日
拿到這份決定書,我思考了很久,對於那份《東檢法不立字(2001)第06號決定書》,我根本就沒有看過;那張《東檢法不立字(2001)01號不立案通知書》,還是經過本人再三要求和其他檢察官的提示,晏檢察官才勉強簡單地寫了一張給了我;就拿《東檢申覆議(2001)第01號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