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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部分 (3 / 5)

五歲必須成婚。”

說到這裡。馬日磾望了望皇宮方向,認真地對蔡邕、呂布等內閣輔臣說道:“春秋時期,周王后宮有一後、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諸侯則可以娶九女,實際上,不論是王室,還是諸侯都多蓄女子,民間富貴男子也跟著蓄妾。墨子曾說過‘當今之君,其蓄私也,大國拘女累千,小國累百’,如此一來,天下可供婚配的男多女少,陰陽失調,許多男子難以娶妻,體欲無處可發,便從賊從盜,燒殺搶掠,以此發洩,這亦是天下動盪的一大根源。

因此管仲提出消減齊桓公的後宮,不讓宮中有怨女、宮外有怨男。桓公不愧是春秋霸主,納諫如流,聽從管仲的建議,將他未曾臨幸過的後宮佳麗都遣送回家嫁人。

諸位臣工,你我都有輔佐天子中興大漢之志,規勸天子遵從賢王之道亦責無旁貸。桓公遣散後宮佳麗遂稱霸春秋,先帝時有後宮佳麗三千,夜夜笙歌,征伐過甚,所以年過三十英年駕崩,而大漢基業逐漸危殆。所以,我們這些輔臣應該勸諫天子,要效仿桓公之善舉,莫要效仿先帝之行。”…;

呂布點頭讚許道:“馬太保言之有理,待我等把激勵生育的基本國策定下來以後,便入宮向太后、天子稟明此事,發詔令頒佈國策,然後便勸諫天子。”

呂布把自己對激勵生育的基本國策做了一番闡述。

首先,激勵結婚,規定:

大漢治下,男女都要在十八歲以前完婚;

地主豪紳家蓄養的丫鬟女僕必須在十八歲前擇人婚嫁;

漢族男子可娶異族女子為妾,女奴如有漢族男子願娶她為妻妾者可除奴籍;

漢族女子不得嫁異族男子,除非該名男子足夠出色夠格入漢籍;

**女從良嫁人者一律有賞。

其次,激勵生育,規定:

夫妻成婚後一年內必須生育,有身體疾病者必須就醫治療;

孕婦懷孕脯乳期免役,生二個孩子以上者每多生一個可獲官府補助;

生二孩子以上的妾可轉平妻;

異族女子或女奴生育的後代即為漢民,此類孕婦同樣享受官府補助。

為了消除平民生育的後顧之憂,規定:如有家庭撫養不起多出的子女,則可將子女送往當地郡縣官府開辦的福利院,由官府僱人撫養長大。

鑑於古代孩童夭折率甚高,呂布還規定在隨後逐步建立起的各州郡縣的公立醫院裡設定兒科,免費為孩童看病,規定每個孕婦生育時都必須要專業穩婆和婦科醫生看護。

呂布把基本國策闡述完畢,眾人都頜首讚許,御史中丞田豐卻舉手質疑道:“將軍說到的國策裡僅有對響應國策的民眾給予獎賞,卻沒有對那些違反國策的民眾給予懲罰的條款,我認為這樣賞罰不明是不足以推動國策執行下去。”

呂布知道田豐現在稱呼自己為將軍而非主公,是因為現在的場合不是在中央軍、將軍府裡,而是在內閣,大部分大臣都不是呂布的嫡系,田豐自然要避嫌。

呂布點頭讚許,田豐提的意見很對,便笑問道:“以元皓之意,該如何是好?”

田豐笑道:“關於如何懲罰,早已有許多先例可援。春秋越國規定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娶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齊國也規定男二十歲、女十五歲必須成婚,否則父母有罪。便是本朝,惠帝時期,也曾頒下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書中暗表,‘算’是漢朝計徵人頭稅的一種計量單位,是開國皇帝劉邦在建國後第四年定下的稅收辦法,15歲以上、56歲以下的國民,都要繳納人頭稅,每人稅款金額是120錢,稱為‘一算’。加上五算就是720錢,也就是說,如果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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