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混混,不知不覺的,那時它的自身是不曉得有什麼愛的條件,和比較的,經過很長久的時間,正如丁君所說有認識,考察,諒解,戀愛的循序。
現在稍為留心社會事情的人,都知道很有些叫人奇怪發嘆的,他已娶了,現在又娶她了!他和她離或退,現又和伊訂成娶了!她訂了他,現又退了另訂他了!她嫁了已娶的他了!……這些都是從事實上發生出來的,固然他們的離或娶,各自有其原因,不能牽強兩性已熄滅了愛的同在一起。然而愛究竟怎麼一回事呢?我也無的確的經驗解釋它。
不過我以為人始初認識的時候,是很泛泛的,無可無不可的。這時對方或有什麼才能,地位……或者也許生一點欣佩的心,但絕不能決定就生了愛戀的心,即或被欣佩的是男或女,而欣佩的是女或男,因從認識而走入戀愛路程,那種愛情是未經過考察,諒解的。所以:未發生愛情以前,容易發生愛情,既發生愛情以後,容易棄掉愛情。今日青年的朋友,陷入深淵愛情,嘗著苦惱之果的,很多很多,可憐呀!就因為未注意著考察,和諒解。我有一位朋友,她和他是很認識,而且性情學問很投合的。她們的交情很濃厚,但她得知他是已有一位很深交的朋友,所以她和他雖然很諒解,認識,但到底未有發生戀愛。
然而他們承認兩方是有愛情的。從上面的例項,所以我以為戀愛是愛情的末一著。但有情的,但不是最初動物能乎生理衝動的情,那其間就容留著許多給人們考慮的理智判斷。世間盡有親兄妹的學問,性情,才能,品貌,條件很比較優勝的,然而兄妹——除不禁血族婚的地方——中間不致發生戀愛的,為什麼呢?固為他們用理智的判斷,有考慮在裡頭,所以兄妹只管是愛而不戀,由兄妹的理由推之,如果發生戀愛的地方和情節,是經過理智的判斷,考慮過一切,和對方俱是覺悟著有種種關係,不便戀愛的,我想兩方如果都是明白的人,必不致發生戀愛。
四、論辯姻緣(3)
這種經過理智考慮的行為,我以為如果不是任性的人,必定能造得到的,可惜講究愛情的人,——認識了,就想著戀愛,並不經過考慮,所以趨於新的人,愈弄愈新,趨於舊的人,愈看愈不順眼,兩方背道而馳,伏著莫大的危機,提倡新的人,有心改革社會,何苦不替大多數想想呢?唉!
現在我更談譚陳沈君的事,據十八日副刊梁君的話,陳在譚家裡住,僅月餘就同譚結了婚。陳以小姨的關係,當然認識譚了!但譚從前是有妻子的,而陳從前已和沈訂婚,是出於自動的(見張君文)。那麼,兩方在陳未來京以前當然沒有長久的考慮,諒解的交際,譚是陳的姐夫,譚的學問,才能地位,固然非沈生所能及,這是陳早知得的,她在她姐未死以前,何以就沒有比較這條件變遷起來呢?使她姐居離婚的地位呢?或者她那時並未想著這是自由無可議的,是能瞭解愛情的,是新式的,是實行主義的,而有點恐怕事實上不妥當,或者那時的陳女士學問程度未有現在的高深,還沒了解到這裡。又如譚陳僅月餘的同住就結婚,恐怕不算得徹底的下工夫加一番考慮,他們雙方如果一方有理智的判斷在裡頭,則斷不致有條件的比較而變遷,張君更稱陳是能瞭解愛情,實行主義的,在這裡我就有點疑惑,陳愛情變遷,何以不在一月以前(在粵)而在來京以後呢?廣東盡很多條件豐富的人,何以陳未選著一個?偏偏到京就選著呢?難道因為廣東有沈在旁不便選擇嗎?那麼,陳是不能算得喜歡自由的人。
因此:我個人的論斷,以為陳選擇條件在來京以後,又在很短的時間裡——月餘——又在依然一身處在譚的家裡,那其間有沒有情勢的誘導,或壓迫,旁人是不敢知的,陳雖是自己表白是出於自己戀愛,但她是否因為事已如此,也只可說得好聽一點,為譚和自己蓋臉,旁人也是不敢知的。不過從心理上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