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非負親親之恩而欲勿母食也。
【註釋】
(1)如:通“而”。
(2)“母”後疑奪一“則”字。下有“謂之‘在母則不食’”,可證。
【譯文】
孟子指責陳仲子,沒有講到他的短處。陳仲子厭惡鵝肉而吐掉它,難道是因為母親做的就不吃”嗎?而是因為才剛剛譴責鵝說:“怎麼要這。。。。叫的東西幹什麼?”後來有一天他母親殺了鵝給他吃,他的哥哥說:“這是。。。。叫的肉。”陳仲子恥於違背了前面說過的話,立即把它吐了出來。要是哥哥不告訴他,他就不會吐;不吐出來,就是吃了母親做的東西。孟子說他“母親做的東西就不吃”,這不符合陳仲子的意思。假使陳仲子執意不吃母親做的東西,那麼鵝肉端上來,他就不該吃。現在既然吃了,就知道他是因為那隻鵝,厭惡它而吐掉的,所以陳仲子吐掉鵝肉,是恥於吃了不符合自己志向的東西,而不是違背母子的恩情,想不吃母親做的東西。
【原文】
30·22又(1)“仲子惡能廉?充仲子之性(2),則蚓而後可者也。夫蚓上食槁壤,下飲黃泉”。是謂蚓為至廉也,仲子如蚓,乃為廉潔耳。今所居之宅,伯夷之所築,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樹,仲子居而食之,於廉潔可也。或時食盜蹠之所樹粟,居盜蹠之所築室,汙廉潔之行矣。用此非仲子,亦復失之。室因人故,粟以屨。。易之,正使盜之所築,己不聞知。今兄之不義,有其操矣。操見於眾,昭晰議論(3),故避於陵,不處其宅,織屨闢。。,不食其祿也。而欲使仲子處於陵之地(4),避若兄之宅,吐若兄之祿(5),耳聞目見,昭晰不疑,仲子不處不食,明矣。今於陵之宅不見築者為誰,粟不知樹者為誰,何得成室而居之,得成粟而食之(6)?孟子非之,是為太備矣(7)。仲子所居,或時盜之所築,仲子不知而居之,謂之不充其操,唯“蚓然後可者也”。夫盜室之地中亦有蚓焉,食盜宅中之槁壤,飲盜宅中之黃泉,蚓惡能為可乎?在仲子之操(8),滿孟子之議,魚然後乃可。夫魚處江海之中,食江海之土,海非盜所鑿,土非盜所聚也。
【註釋】
(1)“又言”連文,本篇常見,故疑“又”下脫一“言”字。
(2)性:疑“操”之誤。上文言“仲子惡能廉?充仲子之操,則蚓而後可者也。”下文言“充仲子之操,滿孟子之議,魚然後乃可”,可證。
(3)昭晰:明晰,清楚。
(4)欲使:根據文意,疑是衍文。
(5)吐:句難通,疑誤。
(6)根據文意,疑“得”前脫一“何”字。
(7)備:周全。
(8)在:疑“充”字之誤。“充仲子之操”本篇多見,可一證。“充”與“滿”相對為文,可二證。
【譯文】
孟子又說:“陳仲子怎麼能算廉潔呢?要把他的操行推廣到各方面,那只有人變成蚯蚓之後才能辦到。蚯蚓在地上吃乾土,在地下飲泉水”。這是認為蚯蚓是最廉潔的,陳仲子要像蚯蚓一樣,才算是廉潔的。他現在住的房子,要是伯夷蓋的,吃的糧食,要是伯夷種的,這樣他去住、去吃,才能夠稱得上廉潔。或許當時吃的是盜蹠種的糧食,住的是盜蹠蓋的房子,那就玷汙了廉潔的操行。孟子用這種觀點來指責陳仲子,也還是不正確的。房子是承襲人家舊有的,糧食是用麻鞋麻線換來的,即使房子是強盜蓋的,糧食是強盜種的,自己並沒有聽說過這些情況。如今哥哥的不義,有他自己的操行為證。操行表現在眾人面前,大家看得清清楚楚,議論紛紛,所以陳仲子才避居於陵,不住他的房子,編麻鞋搓麻線為生,不吃他的俸祿。如果陳仲子住在於陵的時候,避居像他哥哥那種人的房子,吃像他哥哥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