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瑾一點也不意外,但還是假裝生氣的說道:“大膽來福,還敢狡辯,來人啊,給我打他20大板,看他說不說實話。”
常昆面色一窒,忙反對道:“這不合理吧,來福又不是犯人,為什麼要杖刑逼供?”
劉瑾冷笑道:“來福前後證詞不一致,可以推斷他有所隱瞞,此案影響重大,涉及一十三口人命,我對其用刑,務求查明真相,有何不妥?”
劉瑾又問陳金等人:“三位主審官大人,對證人用刑,符合我大明法律嗎?”
陳金點點頭說道:“依照大明律例,只要涉及案件的證人,均可以透過各種方法獲得證詞,包括用刑。”
“來人,給我打!”
劉瑾不再跟常昆廢話,再次下令用刑。
主審官都發話了,常昆沒法反駁,只得死死地盯著來福,威脅的眼神更加犀利。
來福知道只要改口了,必死無疑,同時為了父母的安危,他咬著牙硬是不鬆口,水火棍打在屁股上啪啪作響,他愣是沒喊疼。
劉瑾並不想打死來福,只打了5棍,劉瑾就叫停了:“等等,隔著褲子打,根本就不疼,你們把他褲子扒了,光著打!”
“這……”
衙役愣住了,光著屁股打?當了這麼多年衙役,從未聽說還有脫褲子打屁股的杖刑。
在明朝的時候杖刑是不用脫褲子的,因為明朝初期,為了鞏固政權,保障朱家子孫萬世江山,大明創始人朱元璋同志製造了著名的洪武四大案:
惟庸案、空印案、郭桓案、藍玉案,把開國功臣幾乎一網打盡。
這四個案子牽連的人基本都是當時身居朝廷要職的官員,脫掉褲子受刑實在有失朝廷體面,所以便改為穿著褲子杖刑。
“瑾公,一般杖刑是不用除去褲子的,您看就沒這個必要了吧!”陳金勸說道,如果讓人知道在他主審的案子上光屁股打板子,實在是有失顏面。
劉瑾杖責來福的目的,就是為了脫他的褲子,雖然不合大明律法,但好在這個沒有明確的寫入大明法律。
“大明律例沒有說杖刑不能脫了褲子打,當初太祖皇帝下令讓穿衣行刑,是因為當初受刑的人都是我大明的官員,脫褲子有失朝廷威嚴。
這來福只是一介下人,如何脫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