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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2 / 5)

上標籤的,這幾乎不可能,因為在這一段時間內,裝有標籤的盒子旁邊一直有人值班,他們全都發誓說這輛腳踏車絕對沒有經過自己的手。

唯一的可能就是,這輛車在格拉斯哥的火車離開之後被再次貼上標籤,但不是搬運工貼的,因為沒有一個搬運工記得這件事情。

那麼這個穿灰色外套的人呢?

如果他與書報攤售貨員一點五十三分發現的那個騎腳踏車穿柏帛麗外套的是同一個人的話,那麼他肯定是在外面某個地方換上柏帛麗外套的(是在公共廁所裡嗎?)。然後經過售票大廳返回。那麼,然後呢?他就一直在車站閒逛到兩點五十五分嗎?如果是這樣的話,他是在哪裡呢?他肯定沒有進餐廳——那裡的女孩說自己肯定沒有見過這樣的人。他也沒有出現在候車大廳或站臺上。或許他把腳踏車放在木板旁,然後再次出去了,或者乘坐了其他的火車?

會是哪一班火車呢?

他沒有乘坐一點四十五分前往格拉斯哥的車,因為腳踏車肯定不是在火車離開之前被再次貼上標籤的。

現在還剩下一點五十六分前往繆爾柯克的車,兩點十二分和兩點二十三分前往格拉斯哥的車,兩點半前往達爾梅靈頓的車,兩點三十五分前往基爾馬諾克的車,兩點四十五分前往斯特蘭拉爾的車,另外,還有就是兩點二十五分的車。

在這七個可能性中,羅斯可以排除一點五十六分、兩點半和兩點三十五分的列車,沒有任何符合描述的人乘坐這幾班車。羅斯認為兩點四十五分去往斯特蘭拉爾的車也可以排除,因為這輛車最容易使兇手(如果他是兇手的話)暴露行蹤——羅斯相信溫西所說的“兇手可能會希望儘可能快、儘可能自然地出現在家中”的結論——但是,如果一個人不怕麻煩地來到艾爾丟棄一輛腳踏車,這樣的說法又讓人難以接受,因為這輛車可以輕鬆地遺棄在家裡附近的任何地方。

現在就剩下兩趟前往格拉斯哥的車和兩點二十五分的車。兩點十二分的車比較慢,三點半才到達,兩點二十三分的車是與斯特蘭拉爾的船相接的車次,三點二十九分到達。前者能讓乘客早點離站。治安官調查了這兩個車次的乘務人員,沒有人確切地記得穿灰色外套或者柏帛麗外套的人,因為這種打扮的人很常見。他設想這個小心謹慎的人在離開艾爾之前再次換了衣服,但是隨後又放棄了這個猜想。一個小手提箱裡,不可能除了柏帛麗外套之外再塞一件外套,而且他也不大可能出來買件衣服並在外面找個房間換下來。這樣做要冒很多不必要的風險——他不得不乘坐晚一點的車,而且他在艾爾浪費的時間越多,對他建立不在場證明就越不利。如果說他的本意不是建立不在場證明,那麼他在米諾奇的一切佈置不都毫無意義了嗎?如果他去了格拉斯哥,就肯定不會在三點二十九分之前到達,而且十之八九不會繼續前進了。

當然還有兩點五十五分的車。他或許是那個穿灰色外套前往尤斯頓的乘客。如果是這樣的話,他為什麼要帶著腳踏車?這是有意還是無意的呢?他完全可以把它扔在艾爾的站臺上。

不!他最好攜帶著腳踏車。他知道它或許會被調查——即使不是謀殺案的證物,至少也是一輛偷來的腳踏車。尤斯頓比艾爾大,離案發現場也更遠。一輛腳踏車可以隨手扔在倫敦的任何地方,只要他沒有被人看到騎車滿街晃悠的樣子,就可以否認一切指控。

羅斯對所有這些解釋都不滿意。也有可能這個男人根本就沒有乘坐任何一班火車離開,他現在還在艾爾閒逛,也可以乘坐汽車或者公共汽車去任何地方。他覺得事情已經變得越來越複雜,他自己搞不定了。最後,他決定返回牛頓…斯圖爾特,回來彙報工作並求得進一步的指示。

很明顯,首先要查明這輛車後來又發生了什麼事——是否到了倫敦,如果到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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