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達終點的印象,儘管客觀上到達終點的時間是同時的。同樣,對持續時間的知覺也受對速度的知覺的影響。
一般說來,我們可以說,只要所涉及的是單一的運動,主體從很早時期起就能說出行程AC所佔的時間比行程AB或BC所佔的時間要長,在時間AC內的行程比在時間AB或BC內的行程要長。同樣,他也不難覺察一個聲頻或閃光頻率同持續時間的關係。但是隻要出現兩種不同的運動或兩個不同的頻率,就會發生困難;因為現在主體必須協調兩個區域性的時間和兩個區域性空間(或頻率),以便從它們推匯出這兩種運動或兩種變化所共有的時空關係來;而一直到大約九歲時,這些協調基本上還是關於先後次序的(把空間距離長同較遠或持續時間長等等相混淆)。所以如果我們作出下述的假定,似乎也並沒有什麼誇大,即:當事實(邁克爾遜-莫雷實驗,等等)揭露出普遍單一時間和根據大型歐幾里得空間而作出的外推都不合適時,相對論力學在極高速度和遠大距離之間必須建立起來的協調,就參與了速度、持續時間和運動方向之間的一種一般性協調過程,這種協調過程的第一個階段在於把兩個不同運動所固有的關係簡單地協調起來,結果就產生了單一的時間和歐幾里得空間。這一點在彭加勒關於在直接經驗中知覺同時性的條件的那些看法中,就清楚地提了出來。同時,指出下述這一點是有意思的,即:在運動學概念的心理發生過程中可以觀察到的事實證明,兒童掌握這些概念甚至會遇到更大的困難。用發生學和歷史的眼光來看,速度(運動速度或頻率高低)概念一般地佔有優先地位,因此,是具有明顯的認識論意義的。
B。現在讓我們轉到“作用”這個物理量和一般因果解釋方面。心理發生的事實似乎證明,從感知運動水平起,在表象性智力開始出現之時,因果關係都是從活動本身產生出來的。但是在這兒我們離物理意義上的作用①還很遠,因為雖然從很早時期起,特別是從工具性活動階段起,兒童對壓力、阻力、運動的直接傳遞等的直覺就發生了,但在這些直覺之中也夾雜著種種變化多端,未經分析的“力量”,在這種力量中主觀幻覺和起作用的關係混在一起。特別是,客體之間的因果關係,是由於主體把自身的活動和力量根據一種仍然沒有分辨能力的心理形態主義而歸請客體所引起的。另一方面,從前運演階段的第二水平起,“組成性功能”變得完善化了,這標誌著主體的一種最初的解除自身中心化;然後,從“具體運演”階段的第一水平起透過把運演本身歸之於客體就出現了因果關係,由此又引起了“有中介的”傳遞的形成,如此等等(參閱本書第一章第四節)。在這個水平上“活動”開始獲得了一種物理意義。例如,在物體在水平面上相撞的一個實驗中,被試會承認一個在運動中的物體把一個被撞擊物體從A猛撞到B時所施加的衝擊力,等於它在連續接觸中以較慢的速度把這個被撞擊物體從A送到B時的推動力。這裡我們已經可以談到就fte這個意義上講的“作用”,撞擊的時間短,則衝擊力強,而撞擊的時間長,則衝擊力弱,這兩者是互相補償的。進一步說,推力p既考慮到了重量也考慮到了速度,由此得出p=mv,雖則如我們所見到的,力還沒有從運動中分化出來(從而fte=dp)。在具體運演的第二階段,這種分化就出現了,從形式運演起,就有了加速度概念(由此有f=ma)。
①這裡的“活動”和“作用”,在英文同為action,下同。——譯註
作用和力的概念的發展,同我們已經研究過的因果關係的很多方面(如力的傳遞、力的合成,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一樣,使主體的運演所起的作用不斷減弱,這一點在前一段中已經提到了。我們現在所要強調的是運演結構之“歸因”於客體本身,因為我們在這裡看到了心理發展和科學思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