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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4 / 4)

間的一個新的會合(就其非常一般的發展順序而言)。

C。在科學思想這個領域內,事件的恆常性和因果性之間的關係問題,對於認識論是有深遠的影響的:事件的恆常性屬於可見的範圍,而因果性則總是看不見的,只是被推論到的;因此引起了經驗論者對它的慣有的懷疑,以及後來的實證主義者對它的懷疑。即使我們根據米肖特的“因果關係知覺”去思考問題,我們還是不得不承認,當一個運動著的物體對另一物件發生作用時,我們所知覺到的是有某種東西“已經傳遞過去了”:我們並沒有親眼看見有任何東西“傳遞過去”。因此,就是在這樣簡單的情況下,因果性也是一種由合成過程產生的結果(在這個事例中,就是知覺調節的結果),而不是由可觀察到的東西產生的結果;如果我們盼望找到的因果性就是這麼一回事的話,那末休謨已經以其事件的簡單恆常性,或沒有“聯絡”的“聯合”對此作出了最後的結論了。

即使構成恆常性的那些普遍事實和重複出現的關係是可以觀察到的,它們仍然需要運演,才能被記錄下來;當然,如我們剛才再一次指出的,即使是將經驗加以“直接理解”,情況也還是這樣。杜恆曾經注意到,當觀察者所看到的一切只是一個沿電學儀器刻度盤上緩慢移動的指標時,說出“有一股電流”這樣一句話就包含有許多的理論前提。而兒童在理解簡單的加速度概念時,或弄懂透過立式圓筒上的小孔向一旁噴射出來的水流是由於圓筒內高於這個孔的水柱的影響而不是由於水的向上運動時,也都是包含有相應多的理論前提的。位移或狀態的變化似乎是簡單的可見的東西,但從它們在知覺上的“直接理解”那一瞬間起,它們就已被無數的關係所結構化了,當它們被概括為定律時就更為如此:這以主體方面的恆常的運演活動為前提。簡言之,物理事實只有經過邏輯-數學構架的中介才能為我們所認識,從事實的驗證開始就是這樣,在歸納推理過程中就更是這樣。但是這些情況所牽涉到的各種運演仍然只是應用於客體的,也就是說,運演給物理經驗提供了種種形式,正如它們能給它們所適用的其它任何一種經驗提供形式一樣。從事實的驗證和概括中所牽涉到的基本運演形式開始,到物理學家用來確切表達他們的定律的那些最精煉的數學方程式為止,這種“應用”過程都是相同的,就事件的恆常性而言,這種應用過程也是恰當的。

因果解釋過程則完全不同。這種過程牽涉到邏輯-數學運演同客體作用之間的一系列重要的相互關係。要解釋恆常性,或者說要給它們提供理由而不是把自己侷限在描述事實——不管是什麼樣的分析性的描述——首先就要根據其它的恆常性而推論出某些恆常性來,從而形成體系。但這種推論並沒有使我們超越恆常性而達到因果解釋,只要推論是侷限於把特殊的恆常性歸到一般的恆常性中去,從而能透過三段論法把特殊恆常性從一般恆常性中推匯出來。推論過程之所以能成為解釋性的,只是當它表現為一種具有建構能力的形式的時候,也就是說,這時它導致抽象出這樣一個“結構”,轉換這個結構就使我們能把一般恆常性和特殊恆常性都作為這結構的必然結果——不止是作為重複的概括化——而推匯出來。有了這樣一個結構我們就把“模型”的概念引入到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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