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設定(推薦配合 快捷鍵[F11] 進入全屏沉浸式閱讀)

設定X

第5部分 (4 / 4)

所有的關係,朋友都能包括。但學理上,事實上,並不如此。則可知朋友的關係,不能包括夫妻的關係。夫妻自夫妻,朋友自朋友。

除了與張大唱反調外,梁還附加討論了三個問題。一個是“夫妻的關係若無濃厚的愛情,就不免於解散了”。故此,“歐美離婚案的增多,即是這個道理”,梁認為,“事情並不這麼簡單,從社會學上看,離婚案的增多,是關於宗教問題、個人主義、婦女解放、工業繁興、都市發達、法律不嚴、晚婚影響、新舊家庭過渡、生活程度增高、閏民制度發達,等等。而且,離婚案增多,只有壞處,而無好處。”一個是陳女士“見了譚宅亡姐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於撫養”,這正合愛情是無條件的判斷。在生物學是“社會的動物”

生存一個必要“本能”。在心理學說是“利他主義”的表現。再一個是張先生說:“陳女士究竟並未薄倖忘舊。她雖則與譚偶,終視沈為朋友,貽書勸勉,足見她是一個有情誼的人。”這一說,簡直證明愛情是不變遷的,不然,何必藕斷絲連?以是再一次得出結論:愛情是無條件的、非比較的、不變遷的、夫妻非朋友的一種。

在反對張競生愛情四定則的巨大聲浪中,更多的是各有各的取捨、各有各的選項。

另一位北大教員馮士造,他很贊成張競生愛情四定則的第四項,他認為戀愛的婚姻,本是由友誼進步來的,對張競生所說的愛情可以隨條件、比較、可變遷的主張,他則極力反對。“愛本是抽象,整個的,不能用科學的方法來分析,也不能直接地去形容,真是神秘的呵!”還有一位北大人裴錫豫,他認為“愛情因條件而變遷這句話,我是絕對不承認”。“因外物而發生的愛情,是對物發生的,不是對人發生的;是有目的的,不是真正的,質言之,是假愛情,是沒有愛情。”參與討論的讀者章駿也表示:“四項定則,除第四項我完全贊同外,其他三項與我的意見不合。”“愛情以地位做條件,是不是趨炎附勢?以財產為條件,是不是以身體交換金錢?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三、愛情定則(7)

以狀貌做條件,是不是以色勾引人,行同拆白黨?在公認的道德律未推翻以前,我們對於拿這些條件做基礎的愛情,為什麼不加裁製,反予提倡?”言之鑿鑿,誰謂不信?丁勒生說:“我的意見是:愛情就是愛情,戀愛就是戀愛,絕不應摻入旁的一絲條件,不然,便不能算真正愛情,純正戀愛。”他說:“愛情可以比較,可以變遷,我全承認;然我正因為愛情是可以比較,可以變遷,所以我根本就懷疑有條件的愛情。”“假如我們標出美貌為條件而找求戀愛的對手,然到對手的年老而色衰了又如何辦呢?就照張君所指示的方法,‘竭力向上’,然又向哪裡找‘返老還童’的方法呢?還有,世界上的男男女女,也絕不能一個樣的美麗,說這個美麗吧,還有比這個更美麗而尤更美麗的人,結果,只好一個個地捨棄,而追求最後一個比較美的了。”“在地位,資望,名譽上說:有學士,還有博士;有教授,還有校長,有大總統,現在還有太上總統;有小區區的學者,還有大名鼎鼎的學者,其他還多得很,我們舉不勝舉。究竟還是抱著張君的原則,比較了再擇其位高的,資望大的,名譽盛的為戀愛的對手,而拋棄其原來的對手呢,還是如何?”

一些反對者承認愛情有條件、可選擇、可變遷,這在婚前是正當的和合理的,但是一旦已有婚約或已結婚,就不應該再進行選擇,反映了在愛情婚姻觀念轉型期畸形的愛情選擇的雙重標準。參加討論的讀者陳兆疇、梁國常、張澤熙、陳兆畦認為:“愛情是有條件的

上一頁 目錄 +書籤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