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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3 / 4)

有選擇,有選擇自然時時有希望善益求善的念頭,所以愛情是變遷的,不是固定的。大凡被愛的人愈有價值,用愛的人必然愈多。假使在許多用愛中,被愛的暫是擇得一個,而後來又遇了一個比此人更好的,難保不捨前人而擇後的了。

(四)夫妻為朋友的一種。——愛情既是有條件的、可比較的、可變遷的,那麼,夫妻的關係,自然與朋友的交合有相似的性質。所不同的,夫妻是比密切的朋友更密切。所以他們的愛情,應比濃厚的友情更加濃厚。故夫妻的生活,比普通朋友的越加困難。因為朋友可以泛泛交,夫妻的關係若無濃厚的愛情就不免於解散了。歐美離婚案的眾多即是這個道理。別一方面,夫妻的關係在社會上、家庭上、子女上及經濟上有種種的膠葛,也是不能做朋友的關係一樣看的。

以這個愛情四定則來衡量和判斷陳淑君的愛情選擇,張競生認為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她的愛情所以變遷,全受條件的支配。

據她所說,見了譚宅亡姐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於撫養。”“他如譚的學問、才能、地位也不是沈生所能及。這些條件均足左右陳女士對於沈譚的愛情。”他還高度評價陳淑君的心靈解放和精神覺醒:“陳女士是一個新式的、喜歡自由的女子,是一個能瞭解愛情,及實行主義的婦人。”“使人知道夫妻是一種朋友,可離可合,可親可疏,不是一人可專利可永久可佔有的。希望此後,用愛或被愛的人,時進把造成愛情的條件力求改善,力求進化。”他還鮮明地宣稱:“主婚既憑自己,解約安待他人!憑一己的自由,要訂婚即訂婚,要解約即解約。”這在從一而終的禮教觀念仍然根深蒂固的現實社會,不啻是一支戰鬥的號角!

張競生的愛情四定則理論一經刊出,輿論大譁,頗有振聾發聵驚聽回視的效果。《晨報副刊》編輯孫伏園敏銳地捕捉到這是一個重大題材,主動出擊,一手策劃了在《晨報副刊》的系列討論。從1923 年4 月至6 月,短短兩個月內,孫伏園就在該報組織發表了討論稿件文章二十四篇,信函十一件,其中大部分都反對張競生的觀點。而據舒新城統計,京滬青年之持反對論調者極多,見於文字者已有百餘篇。

三、愛情定則(6)

“五四”時期是狂飆突進的時代,人們猛烈抨擊舊式無愛的婚制,熱切呼喚戀愛革命的到來。但當婚姻自由真的到來的時候,國人卻大都表現出南郭先生的心態。在二十四篇討論文章中,只有童過西、譚樹槐、馬復、王克佐等少數幾篇文章支援張競生的意見,其他二十篇文章都成為“舊禮教”的代表,而且反對者多數都是青年學生,這不能不視為是一種弔詭的現象。

反對的聲音,也各有各的論調。反對最激烈的是同為北大教授的梁鏡堯,他認為愛情的定則正好與張競生提出的相反,即:(一)愛情是無條件。——因愛情是各種感情結合而成,是靈的,非像的。人格,狀貌,才能,名譽,財產,或許有時以為愛情的手段,但不是愛情的目的。

(二)愛情非比較的。——既知愛情是無條件的,專一的,則無須很詳細地解釋,已能明白愛情無所謂比較。即比較,亦是比較愛情之深淺,非比較條件完全與否也。

(三)愛情不變遷的。——愛情本身無變遷性,從心理學上看,其變遷,(1)因有時愛到極點,則專有之慾望同時並進,又怕別人奪其所愛,而嫉妒之念愈切,往往發生反動——即變遷——但須知此是愛到極端的反動,不是愛情本身的變遷。……(2)因愛情之淡薄,而意志薄弱者,為外物所誘,而致變遷。

(四)夫妻非朋友的一種。——張先生說,夫妻為朋友的一種。又在上海《時事新報》上,申明他的意思:“……依他們說,馬固然不是為長凳的一種,但依我說,馬確是獸類的一種。”並畫圖表明,凡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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