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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4 / 4)

即什麼爭嗣合族等等滅種制度亦可盡去。中國之興,世界之正當,皆在此區區小事。”蔡元培的意見是:“我不贊成遺產製,但遺產製未取消以前,當然男女平等。對於寡婦之一份,我亦贊成。”張繼則認為:“婦女繼承權,狹義說當然指遺產。為妻為女者照理應得一份以自給。至於為母者在我國風俗上極有權力,凡夫死而子幼者例皆由母親管理一切。可惜法律無規定,以致其子長大時,母親即失其權柄,每有因其子不肖,家業不能保,而不免流為老乞丐矣。故今後法律應規定母親有一定的遺產權以免使老人困苦顛連。”

從參與討論的情況來看,可以說各有獨特的見解。吳稚暉的意見最直截了當,張繼的意見比較透徹全面,蔡元培、華林(即張東蓀)、彭兆良等人則明確主張廢除遺產製。雖然此時張競生已經與褚松雪反目成仇,但他並不因人廢言,還在創刊號刊登了褚松雪的文章《我的訴狀》,不過是以松儔夫人的筆名發表。該文以一個女子的親身經歷,發出了椎心泣血的呼籲:“我願有良心的父親們丈夫們大家聯合起來,實行把財產均分給他的女兒和兒子;救出了女兒,同時也保住了心愛的遺物。因為東西既經分開,少數子女的不肖,絕不會覆沒了全份的祖產。覺悟的父親們,你們做個時代的先驅者吧!”

二、《新文化》始末(3)

這是一篇有深度的文章,它從一個帶有普遍意義的個案出發,反證了實行“婦女繼承權”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為了擴大討論的廣度和影響力,新文化社還發起了贊成“婦女繼承權”簽名活動,目的是使之蔚成風氣,以便將來形成法律。參加簽名的,除了上述社會名流外,還有中華法科大學的教授與學生,以及新文化社同仁。尤為引人注目的是,中國流行音樂之父黎錦暉和他的明星女兒黎明暉也參加了簽名活動,頗有使人眼睛一亮的效果。張競生稱讚說,黎先生與其女兒的簽名,大有“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之氣概。

在《新文化》第二期,新文化社連發兩份意見書,一份是《為“婦女繼承權”事請國民政府造予施行書》,一份是《致“全國婦女代表大會”請力爭婦女繼承權書》。前者,張競生提出了實施“婦女繼承權”的若干意見,建議在透過法律程式後由國民政府予以施行;在意見書的最後,張競生語帶譏諷地說道:“若並此等極小的革命工作而不能實行或行而不力,國民政府,真對不住人道與女同胞了。”在後者,新文化社建議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就“婦女繼承權”

問題向國民政府提出議案,內容包括:“凡為母者,最少,得與子女同分一份的產業;凡為妻者,得與其夫享受同等或相當的財產;凡為女兒者,得與其男兄弟一樣平分父母的家產;凡為庶母及妾者,(就已然說)也有同分其產業之權。”要求這份綱要務須請國民政府批准執行,同時由婦女部組織一個“婦女繼承權監察委員會”,監督行政方面認真執行。在同一期,《新文化》還刊登了《男女地權之平均》、《婦女求得繼承權的根本解決》、《我得不到遺產繼承權的痛苦》等討論文章。在張競生等人的推動下,婦女繼承權第一次走進了公眾的視野,成為婦女解放運動需要迫切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

在《新文化》創刊號上,有一篇篇幅較長卻不為人注意的重要文章,這就是挹蘭女士的《母愛之調節與其要點》。這個挹蘭女士就是仍在北京大學教育系讀書的張挹蘭,張競生在上海創辦《新文化》,張挹蘭隨即寄來稿子以示支援。這篇文章寫於1926 年10 月12 日,作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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