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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3 / 4)

知運動格局在內的認識性格局領域內(但本能除外,關於本能我們回頭還要來談),遺傳與成熟的作用都限於:只能決定後天成就的不可能性或者說可能性的範圍有多大。但是成就的實現,需要由經驗從而也是由環境所給予的外界材料,以及由自我調節引起的逐步的內部組織化。總的來說,要說明認知性行為——或者要說明有機體的任何改變——我們必須求助於為經驗論者所忽略的內源因素;但是絕不能由此就說每一種內源的東西都是從一種遺傳程式設計所派生出來的;所以我們現在必須考慮自我調節因素,這些因素同樣是內源的,但是它們的效應卻不是內在的。

但事情還遠遠不止於此。因為自我調節實際上顯示出了全部下述三個特點:自我調節是遺傳特性傳遞下去的先行條件;自我調節比遺傳特性的傳遞更為普遍;自我調節最後導致高階水平的必然性的出現。調節(具有反饋等等作用)畢竟是存在於有機體的從染色體組開始的所有各個水平上的。基因組包含有一些具有調節作用的基因作為操作者,並且象多布然斯基所說過的那樣,是作為交響樂團而不是作為一群獨奏者發揮作用的(參看多源發生和基因多效性,即在基因和遺傳特性之間的多對一或一對多的對應關係)。同樣,人口的“遺傳庫”服從於平衡的規律,這早就被多布然斯基和斯巴斯基的古典實驗所證明了。所以很清楚,某些調節作用已經左右著遺傳特性的傳遞,它們左右著遺傳特性的傳遞,但它們自身按嚴格意義講,並不遺傳下去,因為它們還在繼續發揮作用。鑑於遺傳下去的特性在種與種間,有時在個體與個體間,是各不相同的,調節作用就顯示出是一種普遍得多的形式。最後,根據決定論的規律,一個特質或者按著遺傳通路而傳遞下去,或者不傳遞下去,這就是說,遺傳特性並不是一個必然要遺傳下去的問題,或遺傳的最後結果具有規範形式的問題;但是調節作用從一開始就需要在常態與變態之間作出區分,傾向於更為重視常態特性的作用,而在行為水平上,則因為運演是調節作用達到極限的情況,調節作用的效應就具有合乎規範的必然性(見本書第一章第四節)。

三、從本能到智力

這樣一來,遺傳特性的傳遞似乎在認知功能的發展中僅起一個有限的作用。可是,本能所牽涉到的特定的實際認識(“知道怎樣辦”)則需要分別加以考慮。因為本能包含有行為內容和行為形式的遺傳程式編制。除感知運動格局本身以及感知運動格局的具有決定作用的標誌(IRM或“內在意義標誌”)是遺傳來的這一不同之點以外,行為形式跟感知運動格局的形式是類似的。因此,在這裡我們看到的是一些類似於前言語智力的結構,但由於它們是天賦的,因而是固定不變的,絕對不能為表現型的建構所改變。廷伯根甚至談到“本能的邏輯”;其實它就是身體器官的邏輯,那就是說,只是運用有機體本身天賦的技能而不是運用由萬能的智力所構成的技能的那麼一種邏輯。

那麼,問題就是去了解從本能到智力的過渡,或者說智力從本能之中的出現。在這裡,拉馬克的觀點是把本能看作是由於後天獲得性透過遺傳傳遞下去而變得固定不變的智力。為大多數新達爾文主義者所擁護的其他作者,則強調本能特性的刻板性,盲目性和確實可靠性,同智力特性的自覺意向性、靈活性和易犯錯誤性之間的所謂天然的對立。但是所有這些觀點肯定都是以本能的過分程式化的模型為依據的。我們想建議,在所有本能行為中必須仔細區分為三個按階梯等級排列的水平。(1)第一,存在著為一切本能行為所共有的特點,亦即為可以稱之為一般協調作用所共有的特點:活動的先後順序,活動格局的彼此重疊,活動的互相對應(例如,男性行為和女性行為之間的對應),活動的互相替換(例如,格拉塞翅膀①斑點或白蟻巢的各個單元排列的可變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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